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9]188号 1999-03-31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办法》中所列的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当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备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二、《办法》中的附件1、2、3、4及《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印制,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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