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1]166号 2001-12-29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6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申报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查帐报告,必须对相关的税务调整事项进行列示,并对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对只报企业财务年终审计报告,而未按要求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列示说明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企业按市政府规定为职工上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政府规定的保险,可按政府规定的比例、额度在税前扣除。 四、根据市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75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税前扣除的月计税工资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960元。 五、各单位要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按市局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具体报送时间如下: (一)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总结——2002年1月31日前。 (二)减免税统计表——2002年4月30日前。 (三)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统计表以及软盘——2002年5月15日前。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2002年5月31日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