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0]50号 2000-07-17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在7月份对今年上半年“超越权限、超越范围”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开展一次清理工作,并在8月15日以前将清理结果按税种汇总(表样见附件二,外资企业单独汇总)后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凡属于清理出的对象,下半年不得再对其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17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稿),制定本办法。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对象延期缴纳税款的对象是指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于特殊困难:(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及其他财产等遭遇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货款拖欠。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一)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本办法第一款规定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的必须上报市局批准。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灾情报告;2.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3.政策调整依据;4.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二)审核征收所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所附需查验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附件2)交纳税人。 (三)核准 1.征收所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证明资料送主管职能科(室)。主管职能科(室)应采取书面或实地调查核实的方法及时对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属于审批权限内的报经本局局长批准;属于需要上报市局审批的申请,报经本局局长批准后,内资企业按税种报送市局有关处(室)、外资企业报送涉外税处,市局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由主管职能科(室)制发《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附件3)转征收所。 2.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四)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限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时限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之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起始之日起的7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报市局的,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申报期起始之日起的4日内报送。 五、违章处理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六、延期缴纳税款日常管理(一)主管职能科(室)应每月制作《批准延期纳税清册》(附件4)。 (二)档案资料归档内容: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2.《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3.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八、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4.批准延期纳税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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