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6]117号 1996-03-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范以税务所为主体的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完善我市地税系统“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制度,市局决定,从1996年度起,在我市地税系统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常税务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的日常税务检查报告主要反映报告期内本单位全面开展日常税务检查的情况,主要包括: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确定日常检查对象的户数、类型、经济性质等情况;实际检查户数,其中:稽查所检查户数;检查出的各项应缴税款及入库情况;通过日常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分析,以及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设和措施等。 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报送的要求 各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告本单位开展日常税务检查的情况,要求情况清楚,语言精炼,建议具体,措施得力。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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