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免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复函[条款废止] 市税三字[1987]331号 1987-04-1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全部规定废止。
你行[87]京农银发字篇58号《关于免纳三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申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87]财税字篇035号、第0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因此,请你们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附: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1987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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