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2000]19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8
摘要:填报要求:各相关国税局应根据总局《核价办法》规定的填报要求及所附表样格式,使用EXCEL设计表格,进行价格信息的采集,并将采集资料整理汇总,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局。相关电子信息,通过广域网FTP传送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2000]195号      2000-11-2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价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研究制定的重要管理措施,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按照“核价办法”要求和市局贯彻意见,积极进行贯彻。

  二、为了保证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采集的准确,根据近几年我市卷烟生产、流通市场结构、分布等情况,市局研究决定在市北、开发区、平度、即墨四个区(市)选择确定采集单位,开展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采集工作。相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总局《核价办法》规定的选择范围、选择数量,确定辖内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部署采集工作,并将已选择确定的采集单位名单,上报市局税收政策管理处备案。价格信息采集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再调整。市局将视卷烟零售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价格采集区域。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已选择的价格信息采集单位的卷烟销售、会计核算等情况,调整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并将名单报市局备案。

  三、负责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国家税务局,应督促信息采集单位,对零售卷烟进行分类会计核算;并将各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零售单位)零售的所有地产卷烟,分牌号、规格逐一按各自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牌号、规格地产卷烟的条装平均零售价格。对每一采集点在一个年度内信息采集次数,由主管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不应少于2次。

  四、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而本市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在该牌号、规格卷烟生产销售后,及时通报市局,由市局负责与卷烟专销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联系,协商确定价格信息的采集、报送事宜。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除了负责采集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外,还需要采集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等其他信息(详见《核价办法》附件1)。已经总局、市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的各牌号、规格卷烟和因价格变动导致卷烟征税类别(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卷烟,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报送资料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对于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文件下达后30天内,将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成本、计划产量、拟试销出厂、调拨、零售价格等资料,连同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文件的复印件,报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如企业未及时报送新牌号、规格卷烟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将按原牌号、规格卷烟进行管理。对企业新牌号、规格卷烟在试销期间,计税类别、适用税率、计税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核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局予以核定。

  六、甲、乙、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调整,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甲、乙类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市局转发执行;丙类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市局核定,下发执行。已经总局、市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的各类卷烟,在核价当年计税价格又需调整的,必须同时具备《核价办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调整。

  七、为确保卷烟《核价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计税价格信息采集、资料报送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填报要求:各相关国税局应根据总局《核价办法》规定的填报要求及所附表样格式,使用EXCEL设计表格,进行价格信息的采集,并将采集资料整理汇总,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局。相关电子信息,通过广域网FTP传送市局。

  (二)时间要求:各担负卷烟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国税机关,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卷烟价格信息等资料,按分工要求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汇总整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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