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56号 1994-11-25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此本局再次重申,对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将应扣缴税款及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各征收税务机关必须做好税法执行的落实工作,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必须以委托贷款所取得利息收入的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不得扣除支付给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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