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工业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问题[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5]75号 1995-05-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流字[1995]69号《转发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现对省电力工业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工业局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由省电力工业局本部及其下属电厂、供电局分别计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对经批准允许按规定比例计算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别由省电力工业局本部及其下属电厂、供电局从其应纳税款或预征税款中抵减。省电力局下属电厂、供电局对抵减的税额应在《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备注栏加以注明(表中本期应纳税额栏=第4栏“税额”-备注栏注明的抵减数)。 二、省电力工业局及其下属电厂、供电局1994年已动出但尚未审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也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