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今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截至2022年4月1日仍有效) |
优惠事项 |
税种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执行期限 |
一、2019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
(一) 增值税改革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
2019年4月1日起 |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019年4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增量留抵税额60%进行退税: 自2019年4月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2019年4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 |
4.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2019年6月1日起 |
(二) 鼓励创新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
5.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
6.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
2019年1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9年5月17日起 |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
8.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三) 金融保险业 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9.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
2019年2月2日起 |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7号) |
10.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9年4月16日起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 |
11.投资方取得的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
2019年1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 |
12.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
13.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2号) |
14.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2019年1月1日起 |
(四) 扶贫捐赠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
1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
16.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
17.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19年1月1日起 |
(五) 医疗卫生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019年3月1日起 |
(六) 社区家庭服务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1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企业所得税 |
20.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契税 |
21.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七)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 |
2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
2019年9月1日起 |
(八) 远洋船员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7号) |
24.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九) 非税收入政策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25.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26.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
2019年7月1日起 |
两个教育附加 |
27.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十) 山东省新出台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
28.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
2019年1月1日起 |
养老保险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 |
29.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
2019年5月1日起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 |
30.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二、2019年延续实施优惠政策 |
(一) 文化发展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31.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政策 |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3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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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0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
(一) 稳外贸扩内需 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
33.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
自2020年3月20日起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 |
34.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
3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 |
(三) 农用地出租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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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
36.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自2020年1月20日起 |
(四) 残保金减免 政策 |
残保金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
37.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五) 山东省出台 政策 |
残保金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
38.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四、2020年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
(一) 普惠金融政策 |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
39.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17〕44号)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7〕48号)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 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90号) |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 期货市场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2号) |
40.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 |
(三) 公益捐赠政策 |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
41.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 |
(四) 支持物流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
42.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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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1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
(一) 增值税起征点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
43.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二) 小微企业 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
44.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 |
45.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 完善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
46.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2021年1月1日起 |
(四) 先进制造业 留抵退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 |
47.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2021年4月1日起 |
(五) 住房租赁政策 |
增值税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 |
48.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出租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政策 |
自2021年10月1日起 |
(六) 公益捐赠政策 |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 |
49.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自2021年1月1日起 |
(七) 设有固定装置专用车政策 |
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 |
50.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自2021年1月1日起 |
(八) 山东省新出台政策 |
水利建设基金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
51.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自2021年1月1日起 |
六、2021年延续实施优惠政策 |
(一) 鼓励创新优惠 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 |
52.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5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54.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
55.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56.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 支持金融、保险、证券市场发展政策 |
增值税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57.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
58.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 支持金融、保险、证券市场发展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
59.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2016年1月1日起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
60.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或者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16年1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
6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
2019年1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 |
62.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
2019年1月1日起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
63.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三) 企业改制政策 |
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7号) |
64.企业整体改制,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公司合并或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股权(股份)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 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1号) |
65.企业整体改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含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四)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66.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五) 文化发展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
67.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
68.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
69.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
7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
71.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六) 扶贫政策 |
增值税及其附加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
7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所得税 |
7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 |
74.对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拥有假肢制作师或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有不少于115平方米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等2021年第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7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6.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契税 印花税 |
77.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七) 公租房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 |
78.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 |
79.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
80.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
8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
印花税 契税 |
8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土地增值税 |
8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八)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
8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企业所得税 |
86.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契税 印花税 |
87.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因此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8.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九) 医疗卫生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3号) |
89.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90.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十) 居民供热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9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 |
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92.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十一) 其他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 |
93.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
94.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财税〔2018〕26号)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 |
95.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 |
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
96.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
97.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9号)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七、2022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
(一)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
98.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6个行业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个行业中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6个行业大型企业,可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二) 复工复业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
9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三) 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
100.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四) 小微企业缓缴措施 |
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附加税费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
10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1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其附征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制造业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4亿元以下(不含)。 制造业小微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 |
2022年2月28日起 |
(五) 六税两费扩围 |
六税两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10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六) 公共交通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
10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七) 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
10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八) 加大研发费加计扣除力度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10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自2022年1月1日起 |
(九) 资源综合利用 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
106.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增值税可以即征即退。 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政策 |
自2022年3月1日起 |
(十) 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
107.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自2022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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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2年延续实施优惠政策 |
(一)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 |
增值税及其附加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
108.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标准为每入每年7800元(吸纳退役士兵为9000元) |
重点群体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退役士兵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
109.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10.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1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
112.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税〔1994〕20号、国税发〔1997〕54号和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
11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三) 服务业加计抵减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
114.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四) 科技创新政策 |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
115.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
116.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
11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结转抵扣。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五) 保障民生政策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
11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12号)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9.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11号)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房产税 印花税 |
120.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9〕14号)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
12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六) 支持污染防治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止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
12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七) 山东省延续政策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 |
1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 |
124.将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鲁财税〔2019〕5号) |
2022年1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鲁财税〔2022〕9号) |
12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