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所属学校等单位移交地方政府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171号 2004-04-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关于申请铁路学校等单位移交地方政府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准予税前扣除的函》(福铁财函[2004]039号),请求对该局在移交学校、医院时支付给地方政府的一次性补偿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同意福州铁路分局支付给学校、医院接收地政府的一次性补偿60941786.59元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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