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农产品流转 探寻税收政策新思路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任佳倩 人气: 时间:2021-03-18
摘要:由于增值税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每个环节都形成了抵扣链条,在链条尾端的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税收政策上需要对企业农产品的流出如何抵扣做出规定。

  方法1:投入产出法。

  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方法2:成本法。

  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其中,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方法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核定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以上便是梳理的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购进农产品扣除的相关规定,为方便读者查阅,将上述情况整理如下表: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说,农产品的流入流出,需要关注不同的税法侧重点,对于农产品的流入,需要关注相关发票的开具,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以此来作为抵扣依据;对于农产品的流出,企业则更多的需要关注如何抵扣,是正常抵扣,还是可以按照加计抵扣政策、免税政策等优惠政策进行抵扣。

  通过梳理有关农产品流转的相关税收政策,引发笔者更多的思考,税收优惠作为调节手段,其法律实质是保证农业发展、保证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而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效果,但社会需求的多样化,消费者的需求不再单一,不再仅限于温饱的基本需求,更加追求高品质的体验感,注重农产品所带来的附加价值。例如农产品的精美包装并没有使农产品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同时加大了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此时农业生产者面对市场需求变化改变销售方式,不按斤数来销售,而按照盒数来销售,此时应该如何计税、如何抵扣呢?显然现行的税收政策还没有跟上需求的变化,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略显缺陷与不足,而如何把握税收制度制定的尺度,如何在完善农产品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能保持初心,既保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又不会对市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还需要税务工作者群策群力,共同为农产品的流转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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