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8]209号 2008-12-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省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23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为提高审批效率,省局决定对原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取消市局审核环节,由县(市)、区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其他审批管理要求、程序仍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请各地及时依权限修改大集中系统文书管理流程。 三、为强化管理和监督,各地应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2008年9月以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相关材料逐户归档上报省局。相关材料包括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台账》。省局强调,各地务必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如有瞒报或虚报情况的,一经发现,省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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