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3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27
摘要:1994年,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对该公司所属机组生产销售电力应纳的增值税,实行了在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349号              1997-11-27


合肥、马鞍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对该公司所属机组生产销售电力应纳的增值税,实行了在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鉴于皖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且电力销售方式等已发生了变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1998年起,对皖能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缴纳办法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生产销售的电力,在发电环节按每千度7元预征税款后,由皖能公司按月办理结算。

  二、为了便于结算,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所在的电厂在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应划清皖能电力和其他电力的进项税额,分别填表,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分别报送省电力公司和皖能公司作为办理增值税结算的依据。

  三、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电厂报送的统计表要逐项审核,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如果发现填报不实,就地补征税额。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在皖能公司结算应纳税额时不予扣减。

  四、皖能公司及所属发电机组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省税务局税流字[1994]195号、省国税局皖国税流字[1995]334号通知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