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中方员工出差补助及辅助住房公积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京地税个[1999]126号 1999-02-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你分局《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中方员工出差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及辅助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方员工的出差费用补助实行经费让额包干的单位(出差经费包干含餐费、电话费、出租车费、洗衣费、交际费等),员工个人取得的出差包干经费补助,可暂按扣除30%以下的费用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中方员工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存和支取时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内部实行的辅助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单位提存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支取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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