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5]64号 2005-8-16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出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我局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33号),对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作了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原规定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企业所在地到省内各地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现将工程项目金额由原来的800万元提高到4000万元,即工程项目金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施工所在地征收(持有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施工许可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国税局征管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企业除外)。已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凭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所得税。 其他规定仍按云地税二字[2003]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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