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32号 2001-01-1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4月1日起,如发现企业申报认证的重庆市专用发票是使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一律不再进行人工校正,也不使用认证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应直接将该发票退回企业,并告知企业该发票已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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