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259号 2003-07-21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专用发票发售和认证工作的管理。在专用发票入库和发售过程中应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一致;对“认证不符”中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随意调整为“认证相符”,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二、各地要将涉及纳税人的事项通知到纳税人,通过多种形式,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开(特别是作废和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省局将对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对于情况严重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对税务机关录错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现之日起两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按附件二表式填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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