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3]25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1
摘要:在专用发票入库和发售过程中应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一致;对“认证不符”中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随意调整为“认证相符”,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259号           2003-07-21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专用发票发售和认证工作的管理。在专用发票入库和发售过程中应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一致;对“认证不符”中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随意调整为“认证相符”,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二、各地要将涉及纳税人的事项通知到纳税人,通过多种形式,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开(特别是作废和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省局将对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对于情况严重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对税务机关录错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现之日起两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按附件二表式填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