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437号 2007-12-1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的税收管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文件执行。 对原出口加工区功能的税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以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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