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56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29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561号        1999-11-29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四个县级市)的施工企业外出到四个县级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或者四个县级市的施工企业来到我市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如施工企业持有地方税务部门填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已纳入税务管理,允许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在工程所在地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二、[条款废止]对在广州地区(含四个县级市)以外地区工商注册的施工企业,以及在广州市区领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来穗办的施工企业,均由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开具《通用发票》时一并按《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5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粤地税函[1999]31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9日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