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561号 1999-11-2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四个县级市)的施工企业外出到四个县级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或者四个县级市的施工企业来到我市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如施工企业持有地方税务部门填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已纳入税务管理,允许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在工程所在地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二、[条款废止]对在广州地区(含四个县级市)以外地区工商注册的施工企业,以及在广州市区领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来穗办的施工企业,均由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开具《通用发票》时一并按《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5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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