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224号 2008-08-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粤国税发〔2008〕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领取证照而实际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纳入代征协管管理系统管理,按手工核定定额流程进行核定,保留纸质核定资料存档,并在代征协管管理系统出具双定文书。 二、我局统一使用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默认的调整系数连乘法定额计算公式计算定额。 三、市局已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各征管单位在进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时按征管规程规定的流程和时限执行。 四、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收管理处联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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