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8]22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5
摘要:对未领取证照而实际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纳入代征协管管理系统管理,按手工核定定额流程进行核定,保留纸质核定资料存档,并在代征协管管理系统出具双定文书。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224号              2008-08-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粤国税发〔2008〕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领取证照而实际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纳入代征协管管理系统管理,按手工核定定额流程进行核定,保留纸质核定资料存档,并在代征协管管理系统出具双定文书。

  二、我局统一使用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默认的调整系数连乘法定额计算公式计算定额。

  三、市局已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各征管单位在进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时按征管规程规定的流程和时限执行。

  四、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收管理处联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8月0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