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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1996]2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芒芯工艺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12
摘要:关于以竹、葵、芒、藤等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的适用税率问题,省局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有关规定,以竹、葵、芒、藤等农业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不属农业产品"植物类"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芒芯工艺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函[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6]282号          1996-06-12


  台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芒芯工艺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台国税发[1996]94号)已抄送你局。关于以竹、葵、芒、藤等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的适用税率问题,省局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有关规定,以竹、葵、芒、藤等农业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不属农业产品"植物类"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列名按6%退税办理退税的工业品,不能改按13%税率征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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