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8]1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30
摘要: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售后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税控机推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170号                 1998-06-30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粤国税发[1997]079号《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折价收购暂行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折价收购申请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30日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售后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税控机推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由国税管理部门注销税务登记,其购买的税控机应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合并、歇业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购买的税控机是否办理缴销手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部门加具意见,市、县国税部门审核后,由省国税局税控机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条 纳税人缴销的税控机,购机时间在四年内的由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税公司)负责按时间长短实行折价收购;超过四年的,不再实行折价收购。

  所指购机时间依据购机发票的填开日期和到粤税公司办理缴销手续的日期确定。

  折价收购的税控机包括主机、显示器、IC卡、黑匣子、电源线等全部配件,缺少的配件要按原价从折价款中扣除。

  第四条 纳税人申报税控机缴销时,应填报《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缴销申请表》)。属于折价收购范围的,纳税人直接或委托主管国税部门携带税控机、原购机发票复印件、《缴销申请表》和《企业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到粤税公司办理税控机缴销及折价收购手续。不属折价收购范围的,根据保密的需要,由主管国税部门将折下的航天卡(含IC卡)送回省国税局粤税科技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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