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粤财法[2000]67号 2000-11-14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一、各地要抓紧做好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有关变更登记事宜。籍此契机,要建立起对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档案信息及税源分析等内部管理制度。对个人投资者纳税大户(指一户企业里所有投资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请各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将其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市以下的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已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继续按查帐征收方式汁征个人所得税;原实行核实(定率)征收方式的,原则上应贯彻总局保持原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精神,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测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原则上比照《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的确定。 三、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比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平月工资961元)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投资者从非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的"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是指各独资企业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的适用税率,以各自的经营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分别办理汇算清缴,而非汇总到某一企业办理。 六、各市可根据(通知)和本贯彻意见,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 附: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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