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6]511号 2006-10-30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 (一)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二)发生上述行为的纳税人应调整抵扣税款台帐,增加“期初留抵消费税额”、“期末留抵消费税额”等栏次,核算不足抵扣部分的消费税额。为配合执行上述规定,市局对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62号)中的抵扣税款台帐参考式样作了调整,调整后的台帐式样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供各区局参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辅导相关企业设立抵扣税款台帐。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应报送抵扣税款台帐。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抵扣税款台帐核算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二、《通知》中所列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区局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略) 1.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2.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3.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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