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旧村改造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4]329号 1994-6-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税福发[1994]12号请示收悉。关于福田区旧村改造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两幅土地使用权(地块号d91-17a和b119-30),经你局查实,该公司将上述两幅土地使用权于1992年至1993年10月期间,分别有偿转让给深圳融发投资公司和深圳华业公司。对此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65号通知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点之规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深圳市税务局 1994年6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