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71号 1999-10-27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划分我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加强对属于我局征收范围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二、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17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年终分红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地税发[1997]345号)第五条、《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地税发[1996]491号)第五条中的“个人从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扣除与派息、分红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恢复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具体执行时间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计算(所得所属期)。 各分局在实际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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