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农业银行及所属单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批复 苏税三[1985]19号 1985-07-25 按照省局苏税一[85]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银行应纳的营业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根据上述精神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计算缴纳”的规定,农业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农业银行及其所属单位应纳的营业税由农行统一集中在市区或县城计算缴纳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或县城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江苏省税务局 1985年07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