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84号 2003-3-31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900-----1200元提高到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400-----600元提高到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60 元提高到150元。授权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上述提高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起征点,并于4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 1、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3]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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