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7]10号 2007-05-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能否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请示》(丽财农税[2007]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来文所述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开竞标拍得土地,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契税363.3万元后,无法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被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至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该公司未办理有关土地权属转移手续。 上述因企业没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违约而被解除合同,虽已缴纳了契税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准予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7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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