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2]45号 2012-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1日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失效。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坚持企业为基、创新为要、人才为本,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鲜明导向,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力度 (一)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制订创新发展战略,编制创新发展规划,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自主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培育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务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到2017年,培育发展县级以上创新型企业5000家以上,其中省级创新型企业500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企业,5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500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以上。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浙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研究制订对以独立企业研究院、民办非企业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参照科研院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到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达到250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250家以上,其中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占总量的比重达到85%以上。拥有100人以上研发人员的企业研究院达到800家,其中300人以上的150家,1000人以上的30家,2000人以上的10家。 (三)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合作研发推广、课题项目委托、难题公开招标、技术成果交易、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与收益分配、共建研发机构、联合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型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投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申报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支持企业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研发中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与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建设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50家以上。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和完善产学研联合攻关与成果共享、扩散机制,加快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8%、4.2%和3.2%。省财政设立创新强省专项资金,2012年安排10亿元,到2015年,共安排5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各市、县(市、区)要设立相应配套的专项资金,其设立、使用情况作为省财政创新强省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企业倾斜。对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按新产品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创新投入和研发团队奖励。 (五)建立企业主导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坚持走“让企业家、产业界出题,由科技人员与科研机构破题”的创新之路,建立健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针对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科技需求,分行业分专项研究制订技术路线图,并组织重大科技专项攻关,突破瓶颈技术。对以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科技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创新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实施的重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发挥各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撑作用,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联合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省、市、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六)全面落实和强化激励创新的优惠政策。本着便利、快捷、从优的原则,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研究制订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企业技术创新准备金、扩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范围至传统产业领域、企业在大学或科研机构设立实验室的费用可税前抵扣等扶持政策。对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其用地可按科研用地用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对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及厂房发展研发设计、检测检验、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不增收土地价款,但不得分割转让或对外销售。鼓励各地对经认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七)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内外科技合作。深化企业与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推动高端科技成果在我省企业转化与产业化。支持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国防科技产业园和军民两用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国家海洋科技国际创新园、中俄科技合作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的建设,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双向互动的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加大对企业开拓新产品市场的支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综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绩效奖励和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防范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各级政府对本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行首购或订购制度。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抓住电动汽车、家庭光伏发电系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志性产品,开展规模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综合发挥政府补贴、价格支持、市场培育、需求创造等多种措施,以应用促发展、促创新,带动大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的特色产业。 三、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 (九)加大对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的支持。确立企业在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打造重点创新团队。结合国家和省“**计划”的实施,支持企业引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级工程师和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国家“万人计划”。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进一步提高企业人才入选省特级专家和“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的比例。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对创新人才个人获省政府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创新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上市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开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试点,支持非上市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 (十)着力推进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高校、院所的分类考核、多元评价制度,对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类评价,建立以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导向,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面向市场、服务企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项目与政府计划的纵向项目在业绩考核中一视同仁,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增设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突出贡献奖,重奖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 (十一)鼓励支持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集聚。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到企业转化创新成果。修订完善鼓励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和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总结推广“民间资本+科技成果项目+高层次人员”相结合的成功投资模式,引导工业资本与创业“知本”、人力资本有效结合的投资。高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或者经本单位同意,进行创新成果转化,依法或者依协议享受权益。高校、科研院所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实行“自主首付”,首付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金额奖励给企业。 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 (十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大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园区开展科技城、科技园区建设,抓好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的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基地与新兴产业基地联动发展,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对接和协同;坚持研发基地与总部基地并举,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高新园区转型升级,努力建成科技创新、科技创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高端人才集聚和现代服务业等特色基地。 (十五)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探索创办技术交易所,完善提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成果体系、技术(专利)权属查询体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技术交易的政策激励体系、技术成果交易的监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技术成果的电子商务市场”。进一步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中介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对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在省内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地方财政可根据其年销售收入、税收金额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深化完善重大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创新,强化考核和绩效评价,提升平台运行质量和水平,推广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解决一批行业、区域共性技术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公共科技服务制度,抓好“11+l”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测检验、技术培训等服务。 (十六)加快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合作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系统和评价制度,完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设施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等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企业提供服务。 (十七)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结合。支持“杭宁温湖”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抓住温州市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契机,积极探索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的路子。逐步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设立省科技成果创业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与创业投资资金的联动机制,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培育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浙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信托产品等以及上市融资、增资扩股等方式筹集创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网络融资等特色金融产品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挂牌交易、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工作。探索建立专利投资公司,推进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整合全省产权市场资源,建立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支持国家高新区争取开展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十八)加快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探索开展重点产业行业知识产权评议机制、预警机制、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先行先试。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和构筑专利联盟,创建专利示范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产品研发生产、市场开拓的各个环节。鼓励各地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基地建设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知识产权服务。发布重点专利技术产业化导向目录,支持企业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开展专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创新权益。 (十九)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科技强县(市、区)创建复核、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督查推进。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制度,制订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创新型企业评价机制,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价、结果公布和排序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印发。 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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