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8]127号 2008-6-11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省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支持、鼓励纳税人抗震救灾的捐赠行为,现就此次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户以业主本人或该个体工商业户名义向灾区捐赠,均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该个体工商业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可按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扣除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比照此办法。 二、向灾区的捐赠,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对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在捐赠当期凭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回单按规定扣除,待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时补附为申报资料,或在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当期按规定计算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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