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66号 1995-08-08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27号文《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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