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204号 2002-10-2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省工程(包括送变电工程),凡承包的一项工程跨设区市的,回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凡承包的一项工程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其纳税地点由该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凡承包的一项工程未跨设区市、县(市、区)的,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政策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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