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建设创新湖北促进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意见[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13]32号 2013-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失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和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按照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支持建设创新湖批促进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意见: 一、对东湖示范区内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并进入证监部门实质操作程序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5年,如发生转让为,在转让行业时予以征税。 二、对示范区内拟挂牌新三板企在改制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胸可暂缓缴纳,企业挂牌后再接规定缴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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