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已交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12]3号 2012-02-02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因各种原因把房退还给原开发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凡已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的(未还完贷款房屋权属证书抵押在银行)已征契税不予退还;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已征契税应予退还。 二、对未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买方已缴纳契税,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缴纳的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予以退还。 三、购房人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无论购房人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只要购房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权利的,应视同房屋权属转移已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依法缴纳契税。 四、对购买人自行转售(更名),凡未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退还购房款给原购房者,这种行为不能视为退房,属于自行转售行为,原购房者已交的契税不予退还,并对其自行转售行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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