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6-30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地方各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房产税征收率为4%。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房产税征收率为4%。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房产税征收率为4%。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房产税征收率为4%。 三、除核定征收税种以外,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地方税收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要求办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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