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8〕9号 2008-11-04 金华林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不征印花税的申请》(金华林发[2007]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其税目税率表并未将土地租赁合同列入应税范围,因此,出租土地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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