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会计报表统一监制、集中供应、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2000]52号 2000-9-1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一、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编报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设计、编制和布置。 二、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财政部的要求统一监制,并套印市财政局监制专用章。 三、会计报表印刷业务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报表在定点印制企业范围内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四、会计报表实行集中供应、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直接供应;区、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分别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供应。 五、计算机套打会计报表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0年11月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О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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