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83刑初337号 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0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83刑初337号

  发文日期:2021-04-21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83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1301****,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坂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诉讼代表人:董步微,女,1988年11月20日生,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谢某,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昆山市(户籍所在地昆山市)。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昆检二部刑诉〔202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现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董步微、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出具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约8.5%为开票费,通过他人购买江西XX铝业有限公司、江西XX铝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涉及发票金额1361452.99元,涉及发票税额231447.01元,后由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231447.01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谢某接到税务局电话后,主动至国家税务稽查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犯罪事实,并补缴增值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增值税款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均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昆山KR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佳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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