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黔0522刑初281号 发文日期:2021-03-31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松,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波,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飞龙,广东天穗(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刑诉(20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山、检察官助理张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松及其辩护人黄志波、陈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小林”(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在黔西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注册后未开展真实业务。其中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被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7月至9月,林某松经郑某1、莫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税款的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迅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安宁海森贸易有限公司、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广西百钦贸易有限公司进一步作介绍,后通过杨某2(另案处理)联系“小林”,利用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与上述购票公司之间的原煤交易合同等文件,并按购票公司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杨某2、林某松等人转交购票公司用于认证抵扣税款。林某松通过从购票公司转账至出票公司,再转账至林某松控制账户,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转回购票公司控制账户的方式走账,从而虚构交易事实并获利。通过此种方式,林某松共计向上述九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张,价税合计27442108.70元,其中税额3987314.8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小林”、郑某1、莫某某未归案,未查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及金额,不能将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所开发票累计税额都锁定林某松参与介绍,本案事实不清,林某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林某松到案后主动举报杨某2的违法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3.林某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林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请求对林某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林某松在经营煤炭的过程中得知郑某1、莫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他人认证抵扣税款,便通过杨某2联系小林(二人处理另案),二人通过小林先后以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代某1、杨某3、武某1、宣某、赵某、杨某1、郑某3、潘某2等人经营的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迅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安宁海森贸易有限公司、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广西百钦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6份,价税合计金额27442108.70元,共计税额3987314.84元,均已进行认证抵扣税款。林某松伙同被告人杨某2、小林等人按票面价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点费,从中非法牟利。 在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松伙同杨某2等人不仅在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介绍联系,且积极参与整个虚开过程,并为逃避打击参与配合虚拟交易、虚假“走账”。2019年12月10日,林某松在金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黔西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云端线索发现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松于2019年12月10日在金沙县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杨某2于2020年5月11日17时许在金沙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3.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提请批准逮捕书、侦破报告、逮捕必要性理由说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松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并送至黔西县看守所进行羁押,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煤炭买卖合同、银行打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杨某1提交):证实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与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于2016年9月27日打款共计600535元到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账户。 5.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实孙某1尾号8102的银行账户与户名为林某松、古某、杨某2、孙某2的银行账户存在交易。孙某1尾号6501的银行账户与户名为王某1、叶某1、林某松的银行账户存在多次交易,支付给王某1账户42.97万元,支付给叶某134.426万元,收到林某松账户转账28.42万元,至2020年3月与杨某2账户仍有交易往来。莫某某尾号0205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5月10日开卡,2016年5月22日余额为5708元。孙某2尾号5895的银行账户与户名为孙某1、古某、王某1、叶某1、杨某2的银行账户存在多次交易,账户已销户。杨某2尾号2085的工商银行账户与户名为孙某1、孙某2、王某1、林某松的银行账户均有交易,支付给王某17万元。杨某2尾号3429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6.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业务凭证、电汇凭证:证实孙某1从尾号8102的银行账户2016年7月28日汇款40万元至孙某25895工商银行账户,2016年7月28日取款25万元,2016年5月20日、5月31日取款的事实。 7.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活期历史交易流水清单、贵州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查询、开户许可证、开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营业执照、委托书、对账服务协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林某松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及万丰村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郑某1、李某4、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郑某1、王某1、陈某1、李某3、代某1、李某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1月20日销卡)。王某2、古某贵州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交易明细。 8.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登记情况。 9.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开票信息明细、发票领购清册:证实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发票领购及开具发票的情况,领购人均为麻亚宁。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原煤购销合同、结算单、中国农业银行单笔转账交易信息:证实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原煤购销合同,贵州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郑某1,结算金额为4300065元。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原煤购销合同,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郑某1,结算金额分别为2343590元、600030元。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回单(补制回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说明:证实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记账情况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 12.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提供):证实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2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2016年增值税申报情况。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登记,2020年1月已处于非正常户状态。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正常户认定表、情况说明、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顶效开发区税务局提供):证实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8月增值税申报情况,该公司会计自2018年9月起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 14.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五华区税务局提供):证实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10月增值税申报情况。 15.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查询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提供):证实安宁海森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 16.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企业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实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成立的情况。 17.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实安宁海森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情况。 18.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授权委托书、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实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登记成立并办理营业执照。 19.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授权委托书、股东会议决定书、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实罗平县迅达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情况。 20.接受证据清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过磅单、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赵某提交):证实罗平县迅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煤炭买卖交易、赵某与罗平县通讯达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经济往来。 21.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5248工商银行账户流水(开户名未显示)证实:5248工商银行账户与古某、林某松、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易。 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记账凭证、农村信用社汇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宣某提交)证实: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煤炭交易,并向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煤款1208300元。 23.证据调取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发票抵扣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提供)证实:云南弘鸿贸易有限公司纳税申报情况。 24.调取证据清单、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实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情况。 25.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增值税纳税查询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市税务局提供)证实: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 26.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营业执照、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实: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情况。 27.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建行转账回单、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开票资料、煤炭购销合同、结算单、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实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原煤购销合同。 28.杨某4尾号为8527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该账户与李某4、赵某、古某存在交易往来。 29.云端系统查询结果:证实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为销方开具发票给包头市金冶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30.情况说明:证实经多次查找,截至2020年8月13日,尚未找到涉案人员莫某某、郑某1、张云、“小林”、王某1、叶某1、李某4、杨某4、武某1、王某3、陈某2、李某3、郑某3。 3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某松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 32.被告人林某松的供述与辩解:我做煤炭生意认识了莫某某。2016年莫某某生意失败到金沙躲债,租住在我家金沙县。张云也住在我家。莫某某说他手头紧,叫我帮忙联系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发票生意整点钱来还人,如果我跟他一起做,挣得的钱我们平分。我答应后,莫某某去了一趟兴义,回来后告诉我兴义的郑某1需要发票,有多少都可以要。莫某某当时还带着需要发票的公司资料。我认识杨某2后问他公司是否可以帮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2说要按票面价税的7%收取费用,我告诉莫某某,莫某某可以的。我将买家资料交给杨某2,并告诉需要开的税票金额,杨某2开好发票后将发票、过磅单、盖好章的购销合同、结算清单、银行账户U盾等交给我,我和莫某某开车到兴义市,将发票交给郑某1。郑某1验证发票真伪后与我们一起到兴义市一家煤场旁边走账,走账的目的是制造出票公司与收票公司存在资金交易的表象,避免被国家税务局查处,走账用的是杨某2公司账户(U盾上贴有密码)和古某账户,这些公司打款到古某账户,杨某2再安排我从古某账户转到杨某4、孙某1、陈某2、武某1的账户用于走账,我通过古某的账户将约定的7%费用分给了杨某2,杨某2用其妻孙某1的银行账户接收我给的返点费用,莫某某分了4000元给我。一个月后我再次通过杨某2帮郑某1开具了36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由我送到兴义市交给郑某1的,郑某1走账时将7%的费用留在杨某2提供的账户上,我将U盾交给杨某2时,杨某2给了半个点的费用16000元,并给了我4000元作为我去兴义的费用。2016年8月底的一天,郑某1找我帮忙开发票,我找杨某2,我带杨某2公司的账户U盾到兴义市和郑某1走账,9月的一天,郑某1说杨某2公司开的发票拿到税务机关验证通不过,郑某1要求退票,杨某2退了一部分钱给郑某1,这一次我没有从中获利。我知道上述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所以不敢声张。杨某2使用过森悦祥、百佳利通、汇利华都三个公司来开发票,郑某1提供了云南和广西的公司接收发票,具体开了多少发票我记不清了。我是用我妻子古某尾号0786、8182的农商银行账户以及我的农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支付点费给杨某2,杨某2用孙某1、孙某2等人的账户接收我支付的点费,所谓点费就是用于购买发票的钱。2016年8月3日古某银行账户快捷支付的754180元是扣除手续费后回款给对方公司相关人员账户,具体是谁的账户记不清了。开给贵州德金塑业公司、贵州安王寨煤业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郑某1联系我,我再联系杨某2开的。杨某2卖给我是按照价税金额的6%至7%收取费用,我提高0.5个百分点卖给郑某1,有时郑某1直接拿几千元给我,具体数额记不清了。郑某1卖给别人的价钱我不清楚。开给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和罗平县迅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一家是我介绍的,有两家是莫某某和张云联系的,这家公司只开了几十万元的税票,走账详情我记不清了。广西百钦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是莫某某联系的,杨某2把发票送到我家,莫某某再来我家拿,我没有收取费用,广西的公司打款到古某的账户,再由我取出来给莫某某。开给内蒙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我介绍的。杨某2把发票、U盾过磅单、结算清单、购销合同等材料送到我家,莫某某从我家拿上这些材料直接送去广西。我支付给邹某1、张某1的7.8万元是煤款,支付给林某松的钱中有2.8333万元是煤款,支付给李某3的是煤款。在和杨某2做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我只向他购买过两车煤炭,共计7万多元,我都支付了的。 33.证人林某的证言:我和杨某2是关系很好的朋友,我弟弟林某松是通过我认识杨某2的,我不清楚他们两人有没有生意往来。 34.证人孙某1的证言:杨某2是做煤炭生意的。我和杨某2于2019年12月离婚。离婚前我尾号8102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是我们两人一起使用,我尾号6501的工商银行卡是办给杨某2使用的。2016年杨某2还让我姐孙某2办了一张尾号5895的银行卡给他使用。孙某2尾号5895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7月1日收到古某转账10万元、20万元,我尾号6501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6月25日收到林某松转账28.42万元,这些钱的去向我不清楚。我尾号8102的账户2016年6月24日收到林某松转账10万元,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8月18日、8月20日、9月6日、9月13日收到古某30万元、25万元、15万元、1万元、2万元,有些杨某2说是煤款,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16年7月28日,我尾号8102的银行账户收到古某账户转账40万元。杨某2安排我从尾号8102的银行账户取款25万元存到尾号6501的工商银行账户,安排我将40万元汇到孙某2办给杨某2使用的银行卡上,古某转账的15万元也转到孙某2账户了,之后杨某2又安排我转账给别人,但转给谁我记不清了。我不认识王某1、叶某1。 35.证人孙某2的证言:2016年,我妹夫杨某2以做生意需要银行卡为由,让我帮忙办一张银行卡给他使用,我办了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给他,过了一年多我妹妹孙某1说杨某2不用这张卡了,就和我一起到银行销户。 36.证人古某的证言:我尾号8182的信用社银行卡是2013年开户的,我和林某松确定恋爱关系后,从2015年起一直是林某松在使用该卡,林某松叫我开通网上银行并办理了U盾,2018年我与林某松发生矛盾后才拿回这个银行卡的。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贵州省森悦祥公司共打款3702630元到我账户,贵州省百佳利通公司共打款8742976元到我账户,贵州省汇利华都公司共打款6748302元到我账户,这三家公司打款到我账户后,我账户又转账至户名为杨某4、武某1、孙某1、陈某2、邹某1、张某1、李某3、郑某1、杨某5、代某1、李某4、王某1、孙某3、田某1等人的账户。我不知道上述三家公司,不清楚林某松与这些公司有什么生意往来,上述款项是什么用途我不清楚,林某松告诉我是煤款。与我账户有资金来往的这些人中,邹某1、李某3、郑某1、张某2是做煤炭生意的,陈某2在黔西县开公司,其余的人我都不认识。 37.证人郑某2的证言:2016年6月,黔西县国税局的李某1请我帮他的朋友注册三个公司,注册成功后三家公司的财务都由我担任,分别是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李某1将注册所需的六张身份证等资料交给我后,我安排我儿子成逍到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李某1带了一个自称小林的人来见我,并说小林会协助注册公司的事情。注册成功后小林与我一起去税务机关登记,小林给了我2400元。之后营业执照就被小林拿走了,为了方便今后做账,我留下了复印件。这三个公司要开对公账户时需要财务和公司审核员到场,李某1、小林带这我和一男子一起去贵州银行办理,那名男子要求李某1写了一个今后公司发生的一切纠纷与他无关的承诺书,才拿身份证出来给银行登记。我没有见过公司销售或者购进货物,也没有做账,但我查询到公司有开具发票的行为,上述情况我到市场监管局反映过的。后来我发现小林已经把开发票的软件安装在他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上了,他说他自己开票和报税。2016年7月底,小林打电话问我这三个公司的报税密码,我就告诉了他,因为之前他们说由我来开发票、报税的,我担心公司出问题,要求更换财务人员,但李某1和小林一直没有更换。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领票人和报税人是谁我不清楚,实际领票的人应该是小林。注册成功后小林说让我帮忙三个公司的账目,每月给我三千元,但我没有给他们做账,他们也没有给我工资。 38.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浙江商会的贺某1说他们商会有人要到黔西县开公司,让我找人帮忙注册公司。几天后,贺某1带了一男一女来找我,我将这两人介绍给郑某2,由郑某2帮他们注册公司,之后的事情我不清楚。后来我去贵阳找贺某1,但没有找到。 39.证人代某1的证言:我是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我和何福。2016年,我用该公司做煤炭生意,从郑某1处购买了600多万元的煤炭,郑某1开不了发票给我,但我销售煤炭给别人时,我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别人,如果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的公司出项大于进项,会被税务局发现。我就让郑某1给我开发票,我另外付开发票的钱给他。郑某1说他朋友林某松也是做煤炭生意的,可以开发票,郑某1就联系了林某松。过了一段时间,郑某1带林某松到兴义市,我们三人谈开发票的事情,林某松要求我按照价税总金额的10%给他手续费。过了一段时间,郑某1、林某松带着盖好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的购销合同、结算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票公司的网银U盾到我办公室找我,为了使公司账目平衡,郑某1、林某松用我公司的网银U盾在我的办公室用电脑走账,当时我带钱不够支付全部手续费,所以这次没有走完账,过了一段时间,林某松和郑某1又来我办公室走账,走账的钱是我提供的,用的是我尾号5278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2035的账户转到开票公司账户,从开票公司账户转到林某松控制的账户,最后他们控制的账户再转到我的账户,走账用的钱是我提供的,走账的过程中,林某松就扣除了我应支付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已经交给会计刘某去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郑某1帮忙介绍开发票,我没有给郑某1介绍费。2017年2月,我将公司转给何福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40.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德金塑业有限公司的会计,法定代表人是代某1,公司由股东何福和代某1共同管理。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代某1交给我,由我去申报扣税的,开票经过我不清楚。我离开公司后记账凭证已经交给公司了。 41.证人郑某1的证言:我是开洗煤厂的。我挂靠宣某的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来做煤炭生意,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就用这个公司给买方开发票,这样,公司的销项就大于进项了,因为我知道林某松那里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就让林某松少发一点煤炭,多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用,多开的部分按照价税金额的13%支付手续费给林某松。后来我们让林某松发了60多万元的煤炭给云南曲靖和玉溪的一个煤厂,林某松用贵州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多开了60多万元的发票,发票交给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会计说林某松开的发票不能用,我们就没有用他的发票了,我们是扣除13%再支付货款给他的,没有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费。2014年至2017年我买煤炭给武某1的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认识代某1,我曾经卖煤炭给代某1的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我卖煤炭给他们都没有给他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扣除税额后卖给他的,所以他们要自己想办法搞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听说林某松手里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告诉了代某1、武某1。代某1让我帮忙联系林某松,我在兴义市介绍代某1和林某松认识,他们谈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具体手续费按价税的百分之几计算我不清楚。之后,代某1打电话告诉我他需要开多少金额的发票,我再将信息提供给林某松,林某松按照代某1要求的金额、单价和数量开好发票,将发票和原煤购销合同、结算单等带到兴义市来找我,我们去代某1的办公室,代某1当时仅支付了一部分手续费,他们在办公室内用网银U盾走账,走账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过了一段时间,林某松又来兴义市,我和他去找代某1,代某1把手续费转给林某松,他们又用网银U盾转钱。武某1让我帮忙联系林某松,我带林某松去找武某1,他们商谈过后武某1告诉我林某松要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书续费。过了一段时间,林某松将原煤购销合同、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带到兴义市来找我,我带他去武某1的办公室,他们在武某1的办公室用网银U盾走账。我和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经武某1介绍认识该公司的老板李某4后,介绍该公司和林某松之间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手续费是李某4和林某松商谈的,杨某3的侄子和林某松用网银U盾走账,林某松让提供我的银行卡用于走账。林某松叫我办银行卡并开通网银,用来给他走账,我办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是9577,贵州银行卡尾号是1422,具体他怎么操作我不清楚,他们实际给多少手续费我不清楚,他们也没有给我介绍费。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原煤购销合同上,我是作为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他们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合同和结算单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西百钦贸易有限公司的事情我不知道。 42.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公司是股东武某1在管理。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我们公司,武某1提供发票、原煤购销合同和结算清单是给我,让我做账并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这两家公司开的发票都已全部认证抵扣了,我不清楚我们公司与这两家公司有无真实的业务往来,也不清楚武某1如何联系开发票。2017年12月之前的记账凭证武某1都拿走了。 43.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向莫某某购买煤炭,然后将煤炭出卖给安宁海森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我向莫某某购买的煤炭是90多万元的,我要求莫某某开具发票给我,我分两次从莫某某手上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是2016年7月,也就是过账之前,我将安宁海森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提供给莫某某,莫某某叫我打钱给他过账,莫某某开了31万余元的发票送到我手里后,我带着发票到顶效开发区办税大厅查询发票真伪。莫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找我过账,我的农村商业银行卡进账15万元后就出账到莫某某的银行账户,当天下午我的银行账户进账160650元后又出账到莫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这样完成过账的过程后,我将发票提供给安宁海森商贸有限公司结算货款。第二次是2016年9月下旬,这次开的发票是60多万元,认证和过账的过程与上次一样。我尾号3959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就是用来过账的,过账用的是我朋友的电脑,记不清是哪个朋友了。我和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实际上我只与莫某某、安宁海森商贸有限公司有交易,我一共卖了90多万元的煤炭给该公司,莫某某一共开了90多万的发票给我,我没有注意出票公司的名称。我和罗平县迅达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晟宏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德金塑业有限公司、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都没有业务往来,也不认识林某松、古某、杨某4、郑某1、代某1、武某1、李某4等人。 44.证人武某2的证言:我儿子武某1之前在兴仁县做橱柜生意,后来听说他在搞工程,他最近两三年没有与我联系。 45.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是云南叁纳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是我和我儿子杨某6。公司业务是做煤炭生意。2016年我在贵州做煤炭生意认识莫某某,我和莫某某谈好生意后要求他开发票,莫某某同意后拿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给我签,对方公司叫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他向我供应1200多吨煤炭后拿了6张发票找我结算。我是向莫某某购买煤炭,至于莫某某是从哪家公司得来的煤炭我不清楚。这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都已经拿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了。 46.证人杨某2证言:2016年我在黔西县做煤炭生意,做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林某松和小林,我向小林购买过煤炭,林某松向我购买煤炭欠有我货款。林某松是林某的二弟,小林是我通过吴某1、路某1介绍认识的浙江人。林某松叫我弄点增值税发票卖给他,小林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出售,小林同意买方将增值税发票拿到税务机关认证后再付钱。之后林某松把需要开票的公司名称、发票金额等信息通过手机发送给我,我将信息转发给小林,小林开好发票后安排人将发票送到金沙县给我,我将这些发票拿给林某松,林某松拿这些发票去税务机关认证后付了一部分钱给我,我将钱打到小林指定的银行账户,林某松说买家要求走账,走账的意思是制造交易流水,让开票公司和收票公司看起来像发生了真实交易的,我让小林和林某松自己联系走账的事情,走账的过程是他们去操作的,具体我不清楚。过了约一个月的月底,林某松再次发购买发票的信息给我,我将信息转发给小林,小林开好发票派人送到金沙县交给我,我在交给林某松,林某松认证发票后把购买发票的钱转给我,我又将钱转给小林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次也是在月底,我拿到发票后付了一部分钱给小林,我将发票给林某松后,林某松说发票认证不能通过,说发票是假的,还说之前开的两次发票都要出问题,让我退钱。我带林某松去六盘水找小林,但没有找到小林。买家找林某松退钱,我和林某松商量由我补偿林某松3万元,他欠我的货款我也不要了,假发票的事情由他去处理。小林答应每开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2000元的中介费,林某松付钱给我后,我直接扣除小林同意给我的中介费后,再将剩余的钱打给小林。我通过我妻子孙某1及妻姐孙某2的银行账户收取林某松的款项,随后又通过这些账户将开票费用转给小林,林某松和小林使用的银行账户我记不清了,购买发票的公司名称我也记不清了,具体有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小林三次派来送发票的都不是同一个人,因为给我的发票等材料是用信封装好的,我没有打开看就直接给林某松了,所开发票金额我不清楚。 47.证人赵某的证言:罗平县迅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老梅,陈双林和张历是股东,但实际控制人是我。公司主要业务是做煤炭生意。我和李某4就谈了一次煤炭生意,价格谈好后,李某4拿了两份煤炭购销合同来签,对方公司是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我要求李某4开发票给我,他同意的,李某4向我供完两万多吨煤炭后,拿了53张发票找我结算。我是向李某4购买的煤炭,至于李某4从哪家公司得来的煤炭我不清楚,李某4和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关系我也不清楚。这5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已经拿到税务机关认证和抵扣了。公司也已经注销了,我不认识李克萍、杨启帮。 48.证人宣某的证言:我是云南弘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还有一个股东是周刚,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都是我在经营。公司主要做煤炭和建材生意。2016年我在兴义市认识了林某松,从他那里买过一次煤炭,我要求他供完煤后提供发票给我,2016年8月林某松送来了从贵州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发票给我,11份发票已经经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了。我不了解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我公司与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49.证人潘某1的证言:我是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业务主要是石灰生产,需要买煤烧石灰。当时卖煤给我的人我记不清楚了,我要求卖煤炭的人向我提供发票。对方就拿了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来和我公司签订合同,后对方运煤来时一并提供了20份发票,我到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支付了煤款,煤款从我公司的对公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对方公司的对公账户。平果县丰成工贸有限公司和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也不清楚这三家公司的情况。 5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林某松辨认出向其出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杨某2。被告人杨某2辨认出第一次送发票给他的男子是叶某1,辨认出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林某松。郑某1辨认出林某松。王某2辨认出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莫某某。 51.营业执照:证实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为熊有道、肖永、张国庆,成立时间均为2016年6月。 52.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审计,贵州省百佳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汇利华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森悦祥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23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313张,金额共计29896530.70元,税额共计5082410.00元,价税合计共计34978940.70元;林某松、杨某2涉嫌对安宁海森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钦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票面记账的购买单位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张,票面金额23454793.86元,销项税额3987314.84元,价税合计金额27442108.70元;因林某松、杨某2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期间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较多,交易量大且复杂,且存在非银行转账的现金结算交易方式,林某松、杨某2获利情况未能计算。鉴定意见已告知杨某2、林某松。 针对被告人林某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林某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告人林某松的供述、证人杨某2、代某1、宣某、赵某、杨某1、潘某2等人的证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抵扣清单、过磅单、银行交易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了林某松伙同杨某2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向德金塑业有限公司、安王寨煤业有限公司等共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张,均已认证抵扣税款,税额达3987314.84元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林某松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松及杨某2共谋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系共同犯罪,林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同伙杨某2的犯罪事实,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如实供述”的规定,但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林某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在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介绍联系,且参与整个虚开过程,并配合虚拟交易、虚假走账,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林某松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松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达3987314.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林某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杨 琼 人民陪审员 高安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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