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6]250号 2006-11-20 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请示》(潜国税发[2006]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到异地开展业务,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带有普遍性,拟采取的措施意见符合《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06]180号)的规定,对当前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的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一、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必须实行备案申请制。必须持鄂国税函[2006]180号文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证明单》、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复印件、从事业务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及复印件,到异地国税局征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登记。 二、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必须实行审核准入制。申请备案登记后,由所在地国税局征管部门对有关资质进行审核,而后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申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未取得《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备案登记表》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未登记备案批准地开展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必须实行汇报鉴定制。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完毕(按时间规定)及年度终了,必须向当地国税部门写出开展业务情况文字报告、有关业务审查报告,由征管部门对其审核确认。税务师事务所要将异地开展业务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申请备案登记表》,报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税务机关要将《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申请备案登记表》,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四、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必须实行跟踪管理制。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异地税务机关和原地税务机关要共同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的管理,对无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两地均不得开具开展业务证明。要时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指导,促其顺利开展业务,推进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申请备案登记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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