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10-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3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对于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2018年4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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