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市公积金委[2023]2号 2023-7-26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高层次人才扎根惠州的扶持力度,持续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我市安居立业,现将《惠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高层次人才扎根惠州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惠州市安居立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按照省委印发的《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试行)》(惠委人才办〔2022〕2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2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 (一)《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以上统称为Ⅰ类人才。 (二)《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B类人才、C类人才以及目录外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以上统称为Ⅱ类人才。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Ⅰ类人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放宽购房提取条件。Ⅰ类人才购买自住住房(预售房、现房)的,在支付定金和签定认购协议书后,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商品住房首付款;Ⅰ类人才购买自住住房(二手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过户后凭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发票),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上情况办理时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承诺书》(见附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额度不受缴存余额限制。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并已在我市开户缴存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Ⅰ类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时,贷款额度不按照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足额申请Ⅰ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共同借款人非Ⅰ类人才的,根据贷款条件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相加。 2.提高贷款最高额度。Ⅰ类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3.可享受优先办理。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放贷实行轮候机制时可享受优先放款。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Ⅱ类人才,可以享受以下贷款优惠政策: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Ⅱ类人才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并已在我市开户缴存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Ⅱ类人才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可享受优先办理 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放贷实行轮候机制时可享受优先放款。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才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可以不受《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即申请人或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已结清或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登记其家庭有两套房产(含此套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房产)的,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第六条 《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特级人才和A类、B类、C类人才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该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时效以人社部门发放的“优粤惠才卡”时效为准。 《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外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申请享受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全日制硕士(含)以上人才需全脱产在校学习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副高职称(含)以上人才需取得副高以上职称证书。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各类人才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号),针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发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惠市公积金委〔2021〕1号)已届满到期,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人才扎根惠州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落户惠州,结合杭州、南京、武汉、长沙、珠海等城市已出台的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办法》。 (二)为确保可行性,《办法》对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优惠政策不同档次人才的分类设置以《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试行)》(惠委人才办〔2022〕2号)附件《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重要依据。同时,为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及时享受到人才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将《目录》所有的人才类型囊括进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范畴,即《目录》认定的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对应原试行办法的“高级人才”可享受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现归类为《办法》的Ⅰ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对应原试行办法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可享受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并将现行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含)以上人才一并涵盖在内,现归类为《办法》的Ⅱ类人才。 二、起草过程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人才安居的积极作用,助力引才留才,根据市有关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等文件精神,在原试行文件施行1年及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工作制订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分类设置提取和贷款方面的政策优惠。二是除《目录》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外,《办法》将《目录》以外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含)以上人才囊括进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范畴,进一步加大支持人才在惠安居力度。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一)《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 (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23〕14号) (三)《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试行)》(惠委人才办〔2022〕2号) 四、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试行)》(惠委人才办〔2022〕2号),该《办法》附件包含《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将我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类人才、B类人才以及C类人才四个类别。该《办法》是修订《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重要依据,根据修改后的人才类别,将《办法》的文件名对应该《办法》修改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不再冠以试行,拟实施5年。 (二)《办法》延用《关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惠市公积金委〔2022〕2号)中的人才分类设置。将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修订为“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一)《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以上统称为Ⅰ类人才。(二)《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B类人才、C类人才以及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以上统称为Ⅱ类人才”。 (三)根据市住建局的修改意见及《法律审查意见函》的修改建议将《办法》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Ⅰ类人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修订为“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Ⅰ类人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放宽购房提取条件。Ⅰ类人才购买自住住房(预售房、现房)的,在支付定金和签定认购协议书后,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商品住房首付款;Ⅰ类人才购买自住住房(二手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过户后凭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发票),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上情况办理时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承诺书》(见附件)”。 (四)删除了第三条第(三)款整款内容。1.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心出台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惠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惠市公积金〔2022〕38号),在惠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缴存、提取、贷款方面均与内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因此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予以删除;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且未办理社保养老保险退休登记手续的,按照规定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务关系或办理社保养老保险退休登记手续为止,因此将此条第三款第二项内容也予以了删除。 (五)根据《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试行)》(惠委人才办〔2022〕2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惠州市优粤惠才卡管理暂行办法》(惠市人社规〔2022〕4号)等政策文件,我市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评定后将持有优粤惠才卡,优粤惠才卡载明身份信息,分为特级卡、A类卡、B类卡、C类卡,持卡人才可享受住房保障优惠,优粤惠才卡最长有效期3年。因此将《办法》第六条调整修订为“第六条 《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特级人才和A类、B类、C类人才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该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时效以人社部门发放的优粤惠才卡时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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