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全文失效] 财会字[1997]18号 1997-5-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取消“169在建工程”科目,增设“167基建工程支出”、“168技改工程支出”、“170大修理工程支出”、“173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167基建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建设期间购置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待摊基建支出”、“在安装设备”四个明细科目,反映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情况。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在建期间的房屋、建筑物等土建费用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列入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锅炉等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实验、医疗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3)“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及附加、劳保支出、办公及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工器具使用费、办公用具及器具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征地费用:包括土地征用、租用、迁移补偿安置及管理费、土地复垦补偿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研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设备检验费:指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筹资费用:包括应由基建负担的借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债券发行费用、债券利息、汇兑损益、外国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等。 负荷联合试运转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运行亏损。 坏账损失:指经批准的基本建设方面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 合同公证及质量监测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税金: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施工机构转移费:指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 资产损失:包括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等。 其他待摊基建支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待摊基建支出,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等。 (4)“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账,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3.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工程备料款通过本科目核算。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结算时扣回;以拨付给施工单位材料抵作应付工程款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预付工程款),结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通用材料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通用材料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工程结算时,企业应根据审查后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欠付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基本建设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领用企业通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分摊材料价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基建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基本建设工程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成本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5.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净利息支出及汇兑净损失,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基建存款的利息收入和汇兑净收益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在清理后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清理债权债务,支付已完工程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工程完工后,应按一定的标准将“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余额,分配计入每个固定资产的价值。 (1)分配率计算公式: ①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②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投资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2)分配率算出后,可按下式计算每项资产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额: 某项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资产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投资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分配率 (3)结转基建工程支出 将“基建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全额结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8.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名称设置细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168技改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企业技术改造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技术改造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业务扩充工程等。为技术改造工程准备的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三)170大修理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企业大修理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 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四)173工程物资 1.本科目核算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准备的专用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工程物资的采购保管费也在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 2.工程专用材料、需安装设备按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3.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专用材料设备所发生的费用,能分清的直接计入设备、材料的采购成本,分不清的计入“工程物资——采购保管费”科目。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底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某项设备(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分配率。 分配率=(月初采购保管费余额+本月发生的采购保管费)÷(月初库存设备(材料)的余额+本月购入的设备(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4.本科目设置专用材料、库存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采购保管费四个明细科目。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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