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工资税前扣除的两种办法一是计税工资,二是工效挂钩工资,我单位实行的不是以上两种工资办法,而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即集团公司下达工资总额和人数。请问:只要不超过集团下达的工资总额,我单位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工资? (1)在进行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法规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我们理解贵公司集团内部实行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应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生效,因此2007年汇算清缴时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的标准应该参照国税发[2000]84号中关于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工资两种方法。 (2)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内、外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扣除均执行新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而不再实行限额扣除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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