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 2024-9-30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安居,现就优化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提取限额 1.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二、优化提取办理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关于本市高层次急需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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