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锡地税发[2004]3号 2004-01-02 为加强我市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局苏地税发[1998]03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如下办法: 一、对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实行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核定征收的标准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100%作为计税依据(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2、 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营业)收入的6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3、 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定金部分)的10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核定标准,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适时可作调整。 (二)核定征收的期限 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实行按月征收,纳税人于月后10日内申报(含零申报)并缴纳本期应纳的印花税。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方式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 2、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除采购、销售合同以外的其它应税凭证,仍应按原规定另行据实贴花。 3、对按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其缴纳的印花税被代征或代扣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从当期应缴纳的印花税中扣除。 二、为加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本次印花税征收方式核定审批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贯彻实施好此项工作。同时为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各分局要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目的和必要性,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2、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30日前做好《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方式申报审批表》的发放、审批以及纳税鉴定调整等工作,确保2月1日的申报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3、已实行核定征收的江阴、宜兴地方税务局,参照本通知执行。要求在2004年内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方式申报、审批工作。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除购销合同印花税外,其它合同、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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