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上一年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当年教育费附加征收计划,于当年一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的教育费附加征收计划,审核编制全省教育费附加征收考核计划。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人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缴纳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教育费附加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缴纳人违反教育费附加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调动基层税务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弥补征收经费不足,地方税务机关可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地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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