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253号 1997-05-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深府函[1997]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如下: 一、享受免税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列举的有关货物的范围,“菜篮子”项目的范围应根据我局深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从事“菜篮子”项目经营并符合本通知所规定享受免税条件的,应根据我局深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的要求办理有关免税申请、申报手续并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通知办理有关免税申请、申报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否则,不予享受有关免税待遇。 三、各分局应加强对免税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深府函[1997]27号 1997-04-17 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1997-1998年度继续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给市内单位和个人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1997-1998年度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批发部分收入的增值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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