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9]264号 1999-11-1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条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应按照我省《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执行。 二、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要在稽查对内容等方面协商一致,以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实现。 三、在稽查实施过程中,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解释,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得税管理部门要主动宣传政策,搞好内外部培训,积极配合稽查部门做好工作。稽查部门遇到有关政策问题,应及时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四、稽查结束后,稽查部门要将稽查结果按要求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馈,以便于所得税管理部门归集、汇总有关数字和情况,正确评价征管状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为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提供政策及管理依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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